案件報至檢察院逮捕階段,時間很短,只有七天審查時間,由檢察院主辦人根據公安查明的案情判斷是否具備基本的犯罪事實和基礎的證據,依據法律,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具犯罪事實,并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足以防止發生(五種)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因此,是否逮捕,一是判斷是否有基本犯罪事實和基礎證據證明;二是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至于社會危險性有五種情形,主要常用的是第(三)種情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具體適用上由主辦人內心把握。但在辯護實務中,律師主要關切的是第一部分,案件是否真實存在犯罪事實和是否有證據證明。
團隊辦理的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案件,經過律師兩度兩次申請會見“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律師會見依程序預約”,詳細了解案情和作必要的調查分析。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要辯護要點集中在于犯罪嫌疑人給付非公有制企業工作人員財物是否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及取得競爭優勢;此外,就在于對犯罪嫌疑人作“不了解內情”的剝離式辯護。對于未謀取不正當利益和取得競爭優勢上,相關參照典型案例是2018年通過申訴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物美集團“張文中案”。
還好本案,團隊經過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和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兩次約定主辦檢察官溝通,取得一定的效果,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給予釋放。


(不捕文書及釋放證明)
在感謝檢察官舉持正義同時,但仍留了點遺憾,檢察院不捕,公安仍可能移訴。因案情重大,案件涉及某超大型企業的高管,后續案件仍需付出努力,希望爭取到案件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