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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律師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執業風險(第46期)
    發布: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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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周媛薇: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是立冬,首先在此祝愿大家冬不寒,日日暖!接下來開始今晚的線上講座。今天我們在線上探討的是有關律師執業風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刑法306條是懸在刑事律師頭上的一把利劍,除此之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還會受到其他很多法律規范的約束,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執業風險,就是今晚主講人劉穎律師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題內容。

    下面我先介紹一下劉穎律師,劉律師是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夏公司辯護聯盟]理事,民盟成員,福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福州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大成刑辯學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中心研究員。
    今晚原定的點評嘉賓丁廣洲律師由于臨時有事,我們改為邀請李茨安律師擔任點評嘉賓。李律師是湖南漢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原供職于岳陽市政府工作十多年,湖南省法學會理事。曾承辦多件無罪辯護案件,并獲得重大法律及社會效應;曾擔任湖南岳陽某財富投資公司集資詐騙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首席辯護律師;期間案件經法、檢數次退回補偵,歷時2年有余,未能定案,該案多次被省高院督查通報。李律師的執業信條是:作為刑辯人理應嚴格遵守法律、維護法律、保護被告人的權益,任重而道遠。

    另一位點評嘉賓是我們大家熟悉的龍元富律師。龍律師是我們[華夏公司辯護聯盟]的實務顧問,山東師范大學文學碩士,西南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曾受聘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東商學院、東莞理工學院等多所大學,講授法學、管理學、心理學等課程,律師執業近三十近,成功辦理數十宗不捕、不訴、無罪案件,不少大\要案經廣東電視臺、南方電視臺、《信息時報》、《新快報》,《南方日報》等海內外眾多權威媒體報道。

    今晚原定的主持人滑瑩律師因臨時出差,由我帶班主持,我是華夏公司辯護聯盟副秘書長周媛薇。下面講座正式開始,有請劉穎律師。




    主講人:劉穎

    再談律師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執業風險


      律師是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許多人知道這個職業的風光,但并不知道這個職業背后需要付出多少難以想象的艱辛。雖然付出這些艱辛后也不是當然的名利雙收,但每年仍然數以幾十萬計的人報名參加司法考試,以期取得從事律師、檢察官、法官的資格。要通過司法考試,首先就要經過四年的專業法律學習,閱讀浩如煙海的專業書籍和法律條文以形成嚴謹的法律思維,在老師的指導下與學校安排的實踐中提高自己專業能力。其次通過國內考試難度最高的考試之一——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實施16年來,每年的司法考試都吸引了幾十萬的人報名參加,在2017年更是創下近65萬人報考的新高,但每年僅約有15%~20%的報考人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最后大部分通過司法考試的人進入律師事務所成為實習律師,少部分進入公務員系統或各大公司工作。進行入律師事務所成為實習律師的人員要在一年的實習期內接受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通過律協的嚴格考核才能向司法局申領律師執業證,如果考核未通過的,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律師執業證。取得執業后每年除了定期參加律協組織的律師培訓,律所及團隊還會安排許多培訓,有的律師還需結合自身情況自費參加社會上的各種法律培訓及跨專業培訓。約三至五年,一名律師才能達到基本上獨立辦案不至于出現大的失誤的成熟律師的要求。律師的培養之難及成長之難,由此可見一斑。



    律師的業務按不同的標準可作多種分類,本文就簡單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訴訟業務又可再分簡單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一句律師界的名言是-律師的榮耀在法庭,說的正是訴訟律師。而刑事訴訟律師的收入雖然比不上民商事訴訟律師,但是由于刑事訴訟律師是為了人類的人權、生命 、健康、財產等爭取權益的,它在整個法律體系里從來都是占據重要和主要地位,因而更能引起社會的關注。刑事法庭上訴訟律師的表現是全方位的,僅以我國的刑事訴訟來舉例,刑事訴訟律師大多是在法庭上同指控方直接交鋒的角色,對整個案件的把握都通過庭審展現出來,需要簡明扼要的邏輯論證和語言上的精確表達、機敏但有條不紊的詰問和回答、對全案證據的邏輯把握和編排,并輔以可視化的方式向公訴人、法官逐層梳理并論述。法庭需要訴訟律師在遵守法庭紀律下張弛有度地還原事實及表達情感去說服法官,結合法理和社會所遵循的道德與價值觀對全案事實與法律適用據理力爭、維護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治與人性的光輝。

    刑事訴訟律師在有力維護被告人的人權及其他合法權益時,我們也常常在不同地場合聽到或見到在執業時違法被行政處罰或觸犯刑法獲罪,這些案例給我們啟發與警示--刑事訴訟律師的防彈衣就是依法執業。依法執業就要了解哪些是我們刑事訴訟律師容易觸及到的雷區,從而避開執業風險。刑事訴訟律師在執業中有可能涉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在刑法中是第二十二章侵犯財產罪詐騙罪、二十三章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第三節妨害司法罪、二十五章中的行賄罪、二十六章中瀆職罪中的規定,相應的罪名是266條詐騙罪、306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罪,307條妨礙作證罪、307條之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307條之三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309條擾亂法庭罪,390條行賄罪,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雖然律師入刑的案例很少,但是每一起案例對律師行業的負面影響是相當大的。因此,我們需要不斷總結刑辯律師在執業中最有可能獲罪的風險點在何處,從而吸取教訓,增強我們的執業風險防范能力,更好地參與刑事訴訟,維護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律師的正面形象。

    刑事訴訟律師的執業風險,即來源于律師本身,也有外部因素。律師面臨執業風險,首先要從自身尋找原因。絕大部分律師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和恪守律師職業道德要求,但仍有極少部分的律師因不了解執業風險點在何處,特別是這幾年出現年青律師在執業中不小心觸犯刑法而獲罪的案例或是被投訴至司法局而受到行政處罰,留下執業的污點與一生的遺憾。其次,外部環境帶來的執業風險同樣不可忽視,我國封建社會時間較長,老百姓對法治的觀念仍是半信半疑,相當一部分老百姓仍認同出事找關系的觀念,對律師的作用認為是通過律師與公、檢、法的公關而達到減輕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目的。第三,“官本位”的思想依然甚囂塵上,有些領導或公權力部門或公、檢、法工作人員并不承認刑事律師的專業知識及辯護能力,只是將之作為刑事訴訟中的擺設,當面或是背后公然聲稱請律師沒有用。第四、訴訟程序畢竟是非常復雜和專業的,作為刑事訴訟律師有時也確實無法用通俗的語言將相應的實體法律規定及程序法律規定向委托人或被告人一一解釋闡述明白,加上社會大眾文化知識及理解能力不同也產生一定的誤解,這兩方面會對刑事訴訟律師正確地進行訴訟參與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阻力與困擾。筆者現依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并結合多年的執業經驗來分析來自案件本身及委托人或被告人有可能給們帶來的執業風險及規避的技巧,一切圍繞如何讓委托人及被告人認可我們的律師的工作及律師這一職業來闡述,促進與被告人、委托人及司法工作人員建立良好的互信,減少投訴,不觸犯法律:

    一、接案前的注意事項

    (一)接案前的接待律師應是本人或與團隊成員共同接待,并做好記錄。

    除非特殊情況,才允許團隊成員單獨接待,否則有讓對方產生不重視咨詢人及咨詢事項的感覺。刑事訴訟律師每年都辦一定量的案件,辦案是工作,介對被告人或委托人來說他這一生也許就遇上這一件案件,他(她)的心理就是我確定委托的律師你一定要重視這個案件。接待時這個律師若在場并能耐心地傾聽他的觀點,體現出足夠的專業素質,團隊人員同時展示出專業的素質并做好記錄,這對建立起委托雙方的信任是非常重要與關鍵的。

    (二)接待地點宜在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自己選擇的交談地點。

    在律師事務所接待被告人或委托人是首選,律師事務所是律師辦公的正式場所,是談判、溝通、協商事情的主場地,最能讓被告人、委托人或其親朋直觀地感受到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律師的形象,其次是在律師自己選擇的交談地點,視不同的被接待人安排不同地點,如茶室、咖啡廳。一般不上門服務,即不到被告人或委托人的單位、家里或他們安排的地點談案件,主要是不夠正式,所去的地點對律師來說也不熟悉,避免不可控的因素出現。

    (三)談話的方式與語言。

    接待時主要由委托人或被告人敘述,由律師先傾聽,了解基本的案件情況后再詳盡分析,同時適當控制談話的時間,具體按案情雜程度來定。宜用普通話來進行交談,如律師知曉委托人或被告人的地方方言可以用地方方言進行交談,視委托人與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及對法律的理解以通俗的語言或專業術語進行交流。

    (四)接待時遵守“五不”原則

    “五不原則”指不承諾結果、不承諾公關、 不私下收費、 不貶損同行、 不簽風險代理合同。被告人或委托人遇自己或親朋涉及刑事案件,心情自然不同,他們更加關心案件的結果,有時也表現的比較功利,這些都無可厚非,但作為刑事訴訟律師一定要有自己的底線。所謂的不承諾結果是因為法律未賦于律師有偵查權、審查起訴權、審判權,故律師是以一已之力,運用自身的專業能力,依法提供法律服務。之所以刑事訴訟律師的辯護與代理是刑事訴訟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因律師的參與是保證案件不會出現或少出現冤案的保證,同時也是對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的一種監督。不承諾公關是因為律師這一職業身份等同于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它是以法律專業知識來維護被告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是用這一身份與公、檢、法進行勾兌來影響判決結果或獲取名利的,我們要做有尊嚴的律師,不做公關型的律師。不貶損同行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雖然說同行相斥,但是同行也是和我們一樣通過各種努力取得做律師的資格,作為同行更能理解律師的艱辛,律師圈很小,有時你無心或有意的一句話有可能經多人傳述而偏離了你的原意,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在不貶損同行原則下最重要的是在被告人或委托人解除前一個律師的委托轉而委托自己做受托律師時不要對前一個律師做任何不好的評價,更不能要求被告人或委托人向前一個律師退律師費甚至挑拔被告人或委托投訴前一個律師,這是對同行付出勞動的尊重。不私下收費是對律師執業紀律最基本的要求,私下收費不僅損害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名譽,會增加律師被投訴的機會,且在私下收費情況下,律師應被告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做違背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的事可能性加大了,這人為地增加了執業風險。不簽風險代理合同主要理由一是現行的律師收費標準不允許刑事訴訟辯護或代理簽訂風險代理合同,二是簽了風險代理合同,出于對名利的渴望,律師有可能會以不正當的手段開展工作,主觀上增加了刑事訴訟律師的執業風險。

    (五)視情況適時對被告人或委托人增加心理疏導。

    刑事案件關乎于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重大的刑事案件輕則讓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則讓人失去生命、身體健康或是企業的倒閉等。部分案件的委托人或被告人及其親屬受不了打擊,會短時期無法接受事實,有時在與刑事訴訟律師見面時痛哭流涕,或在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在這種情形下,個人認為刑事訴訟律師應主動對他(她)們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她)們重新振作起來,如果作用不大,可以推薦心理咨詢師給(她)們。在被告人或委托人與律師日常聯系中適時對被告人或委托人增加心理疏導會促進行雙方建立良好的互信與尊重。這項內容有賴于我們平時多增加一些心理方面的知識及多交一些心理咨詢師的朋友。

    二、接案后的風險防范

       

    (一)對言辭證據不主動調查取證,對客觀性證據應主動調查取證。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于公訴機關,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并沒有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的證明責任。律師可以調查取證的材料分為對主觀性材料的取證與客觀性材料取證。前者指言詞證據,指對證人調查取證。后者指各種客觀的書證、物證等。如果有證據線索或證人,可以向檢察院或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如果是客觀性證據,律師應積極調取,做好提取證據筆錄。因為調取客觀性證據往往是書證,保存在相關部門,可信度較高,一般不容易出現執業風險。從前十年國內發生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執業風險的案例來看,風險點大多在對證人的主動取證上。對于被告人或委托人強烈要求律師對證人調查取證時,律師應及時對他(她)進行溝通、說服,并向檢察院、法院提交申請調查取證申請或證人出庭申請,并且律師不應與證人有任何形式的見面與通信,律師與證人的第一次見面應是在莊嚴的法庭上。


    (二)做好工作日志,及時讓委托人或被告人簽字確認律師的工作量。

    刑事案件與民商事案件不同的地方是對刑事案件的案情溝通及提交證據情況不能如民商事案件那樣的充分溝通,這里主要是指與委托人的溝通與證據交換意見。律師不論是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還是是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其中涉及的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司法解釋等法條、法律文件非常之多,專業術語亦是,大部分委托人或被告人要在短時期內理解或是了解真的相當不容易。刑事訴訟律師出于保守偵查秘密及避免串的供的嫌疑,不能向被告人、委托人透露相關的案情及證據情況。被告人或委托人對此很不理解,有時是涉案被告人理解,但委托人不理解,有時被告人與委托人均不理解,被告人不理解會對律師產生信任危機,委托人是付律師費給律師的一方,發生不理解時委托人會有怨言或唯結果論,這是經常出現的問題,這需要刑事訴訟律師藝術地向他(她)們闡述法律的相關規定并以為他(她)們著想的角度去妥善處理,同時指出他(她)們可能會觸及的風險點在哪,一般情況下這樣處理后,80%的被告人與委托人能理解與繼續信任受托律師。如果能做好律師的工作日志,及時向委托人或被告人反饋可以反饋的工作情況,及時讓委托人或被告人簽字確認工作量,更加能大量減少這方面的妨礙,有時完全不需要再做前述的解釋工作。筆者的經驗是大部分委托人及被告人在看到我的工作日志或工作量清單后基本上不會再有什么不理解了,反而會認可我們的工作。

    (三)對言辭證據不主動調查取證,對客觀性證據應主動調查取證。

    如取保候審申請書,返還財物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等。作為律師的確會比被告人或委托人更專業,但是有時出于對法律人的思維定式容易忽視被告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如有時明確知道某個取保候審的申請不可能被辦案機關接受,就勸說被告人或委托人不用申請,但是有時案情是會發生變化的,萬一被告人有可能被取保候審了呢?大多被告人或委托人在乎的必然是結果,但是作為律師你愿不愿意提交申請以及有沒有去提交申請這是個態度問題,如果態度出問題,那委托人或被告人對你不滿意是當然的。筆者的經驗是只要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或對案件有利的申請一律提交。

    (四)屬于還不能給委托人或被告人看的材料堅決不能出示。

    如尚屬偵查秘密的卷宗材料、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意見書、律師書寫的法律意見書等材料。對于這一類的材料有很多律師很困惑,不知哪些是不該提供給被告人或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接觸較多的應是屬于秘密類的材料,如偵查階段的卷宗材料,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意見書,律師書寫的有引用卷宗材料的法律意見書等。關于這部分屬于秘密的規定主要在《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中,其中《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支付寶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豆补ぷ髦袊颐孛芗捌涿芗壘唧w范圍的規定》第7點除““絕密”第4項以外的大案、要案、偵察和預審、處理案犯的情況”。第8點“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因“有礙偵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的人犯的關押地點等情況”。第14點第6小點“不屬于“絕密”、“機密”案件的立案、偵察、破案、預審和處理案犯的情況和材料,治安事件的防范措施、工作部署”。第14點第11小點“重要的檢舉、揭發材料”。

    (五)需通知或告知的事項可以通過做談話筆錄、短信、微信及電話錄音固定。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有些如被告人請求親屬為其籌款賠償給受害人、與受害人方和解的方案、代為照顧不能獨立生活的被撫養人,代為支付欠款,購買生活品用于在看所守內之用,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律師在每一個階段所做的簡要工作,開庭時間、上訴期限、開庭旁聽的紀律及相應的權利與義務,辦理旁聽證的流程、判決生效后家屬何時向看守所申請會見等等。這些是法律允許且必須要讓被告人親屬知曉或征求他(她)意見的事項一定不要疏漏。被告人及委托人對這些事項是很在意的并且這些事項的及時通知很容易取得被告人或委托人的信任。

    (六)保守在辦案過程中知曉的被告人隱私或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

    保守辦案過程中知曉的被告人隱私或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不僅律師執業紀律或執業道德的要求,更是體現了律師的素質。不當泄露的后果如果發生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的重大損失,律師是無法控制與承擔的?,F今的傳播工具特別發達,律師管好自己的嘴特別重要。

    (七)不在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自媒體上發布或轉發不利于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的言論及敏感案件信息。

    自媒體的傳播特別迅速,多年以來,老百姓或是律師在微信朋友圈、QQ、微博等自媒體上發布或轉發不利于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的言論及敏感案件信息而被調查、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已不少了。作為律師,遇事不應急燥,更應對敏感的社會事件等進行理性分析后,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要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

    (八)刑事事案件風險告知暨廉潔提示書需委托人簽字。

    在委托人簽委托合同同時要向其出具一份刑事案件風險告知暨廉潔提示書,由委托人親自簽署后復印一份交由委托人,原件附卷。這份材料簽署的意義在于專業的刑事訴訟律師告知被告人或委托人不可以要求律師做違法的事項及訴訟包含的不確定的風險。

    (九)應及時制作筆錄的其他事項。

    如委托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律師辯護策略,委托人或被告人對律師反復解答的案件相關問題仍不明白,委托人已經提出要向律所、律協等單位投訴等情況下,律師應及時向委托人或被告人做一份或數份筆錄,將相關問題或事項闡述清楚后由委托人或被告人簽名,此筆錄應由兩個律師在場為妥,原件附卷備查,復印件可交給委托人一份。

    (十)不要過分善良,超越法律底線。

    善良是作為一個人最應該堅持的品質,但是過分善良容易被極少部分別有用心的被告人或委托人利用而產生執業風險。律師應保有法律底線,要學會有技巧地拒絕被告人或委托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十一)會見時嚴格遵守看守所的規定

    律師會見時依法不受監聽,但看守所干警可以通過監控看到會見時的情景,這個監控的目的是為了看守所的場所安全與保護被告人的人權。如果律師有違法的行為是很容易被看所守知曉的,且監控錄像會保存一定的時間。律師在會見時應主動拒絕被告人或委托人提出的各種違法的行為,并進行普法。如果違反看守所關于會見的相關規定,律師可能會因看守所投訴到司法局被處于行政處罰,被告人同時也要被看守所處罰,嚴重時,律師可能會受到公安機關的調查或其他更重的處罰。

    (十二)提醒被告人因犯特殊罪名的注意事項。

    律師代理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類案件、毒品犯罪時,律師及委托人有可能通信是在被不知情下已被監聽了,因此,律師與被告人、委托人的通信聯系的語言一定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謹慎地表達,不采取易被辦案機關誤會的表達方式,不遷就被告與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十三)及時對被告人、委托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進行庭前輔導。

    經過偵查、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前的庭前會議等程序,終于要開庭了,所有的證據、證人出庭、專家證人出庭、與公訴人在法庭上如何依法對抗、交叉詢問的提綱等等都準備妥當了,但是如果被告人缺少對開庭程序的了解,那就無法配合律師開個好庭,甚至會因法庭肅穆而慌亂,如果委托人與被告人的近親屬不了解法庭開庭程序及旁聽應遵守的紀律而出現聽庭不明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那對律師來說都不是一場成功的開庭。對委托人、被告人及近親屬的庭前輔導在時間允許時應各進行二次,庭前輔導的時間可以在案件移至法院審判時及開庭前會見時進行,輔導必須詳細,輔導的內容主要是與案件罪名相關的實體法及程序規定及開庭程序,法庭紀律,開庭時被告人、旁聽人享有的權利、義務,檢察官、法官、同案其他被告辯護人、受害人及其辯護人的思維及被告人應如何有理有節有利地應對、被告人庭上的禮儀、被告人庭上的表達、語速及如何與律師配合開好庭等等。


    三、案件結束后的風險防范


    (一)書寫上訴狀及告知委托人、被告人上訴的權利及期間。容易出現投訴的情況多是律師沒有及時告知委托人、被告人上訴的權利及期間及書寫上訴狀,這個完全可以提早寫好并用電話、短信、微信、QQ郵箱的形式多方通知委托人,至于被告人則可以由訴訟律師在一審判決后寫好上訴狀在上訴期內去會見讓其確認是否上訴。


    (二)卷宗材料不能以任何方式復制給被告人、委托人。雖然案件判決了,所有的證據材料也在法庭上公開展示,但是這些由訴訟律師保管的卷宗材料還是不能復印給被告人或委托人,我們無法知道他(她)出于何目的并用于何處,無法把控出具后會出現什么不良的后果。有可能他(她)們拿去與證人對質、報復證人、騷擾辦案人員等等從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梢越o被告人或委托人的是判決書。


      審查合法手續后留一套手續原件或復印件簽字、按手印后注明用途,交律師所備案后可以復制。一般是申訴時用,最好由律師之間交接。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作為曾是該案件的訴訟律師依法應與人方便,但最好由律師之間交接更不會出現差錯與執業風險。

    律師要有案件才有收入,有了收入才能安心辦案、進行專業上的提高,但是不能只看收入而忘了執業風險,依法維護被告人的權益與防范執業風險必須并重。律師如何防范刑事案件的執業風險,除了要提高專業能力,更要注意在執業細節上規范自己的行為,讓被告人及委托人了解刑事法律、認可刑事訴訟律師的工作、職責,而不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淪為被告人及委托人的工具。
           

      
         主持人:感謝劉穎律師的分享。劉律師從接案前的注意事項、接案后的風險防范和案件結束后的風險防范三個方面向大家闡述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項。下面有請李茨安律師針對劉穎律師的演講分享自己的心得。



    點評人李茨安:各位群友大家好,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的劉穎律師為了提高刑辯律師防范風險的能力,與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經驗和成果,十分的難能可貴,我謹表示衷心的感謝。劉穎律師對刑事律師執業的風險防范講得非常細,深入淺出。尤其是剛剛提到的涉及執業風險的有關罪名條款,希望大家緊記。對于劉律師提到的接案地點的要求,我深有同感,同時對待執業報復的風險,我也想談點我的看法。

    在公安偵查階段,律師通過會見被告人和與被告人親屬接觸的其間發現重要的證據,而不被偵查部門采信的時候,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監督部門進行反映,保護律師的權利,也保護被告人正當的合法權益。2016年我經辦一個案件,有關部門妨礙律師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侵犯到被告人的權利,為此我向人民檢察院上一級部門提出意見,向紀委監督部門提出意見,最后得到采納。同時2016年我在廣州辦理一個相關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我給公安部部長郭聲琨書面寫信,最后在公安部的監督下,相關問題很快得到解決,很好地維護了被告人的權利,同時也避免了個人的執業風險。

    此外,對于劉律師提出的保護好律師的相關資料不流失,不泄露國家機密的問題,我也深有同感。我辦理的販賣毒品的案件中,有很多的指認現場、取證現場以及搜查現場,很多人包括當事人的親屬、社區的領導都作為見證人參加了整個案件的過程,如果把這些資料泄露給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親屬肯定會引發社會矛盾,破壞家庭關系、鄰里關系以及各種組織社會關系,從而引發更大的社會隱患,同時也不便于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利益。只有堅守了底線,才能走得遠,走的好,不能貪圖一時的榮譽利益而鋌而走險,這樣會竭澤而漁。

    關于結案后案件的相關材料的風險防范,我認為除了律師事務所要求歸檔的案卷材料外,其余的應當全部銷毀。否則一旦流失,可能造成相當大的不良社會后果。此外,要跟被告人和委托人的家屬保持聯系,得到他們的認可和認同?,F在的通訊很發達,如果我在辦完事情后立即給我的當事人發送一個位置定位,告訴他我的工作成果,及時與當事人保持溝通,這就是我代理刑事案件取得當事人認可,勤奮敬業的一個最好表現。以上說的不完整的地方,希望我們的龍大律師來完美收場,謝謝大家。


      主持人:感謝李茨安律師的點評。下面有請龍元富律師。


    點評人龍元富:各位聽眾朋友六時吉祥。今天晚上這個話題講的人很多,說明這個問題大家都很重視。今天晚上我們的主講人劉穎律師把這個話題講得很細,我們前面一位點評嘉賓李茨安律師也熱情洋溢,現身說法,把自己的一些成功經驗介紹給大家。我們整個執業流程的每個環節都有可能成為我們執業的風險點,我覺得這個說法非常有道理,因此我一邊聽講座一邊在幫主講人進行總結,我總結了八個字——規范精細、謹言慎行,我認為做到了這八個字就是最好的風險防范。

    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就是用來規范人民的行為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往,包括生產交往,生活交往乃至私人交往等等,所以我把規范擺在第一位,首先是必須得規范。只要整個執業活動都做到了規范,我個人認為不會有太多的風險。我為什么會這么說?我們首先要明白風險的概念,它來自于西方社會,英文名字叫risk。意思是產生某種事故,從而導致我們的損失的一種不確定性,或者可能性?,F在廣義的風險理論指我們預測的結果或者計劃的結果。我們刑事律師的風險確實是相當大的,任何一個案件,當事人在辦理正式的委托手續、簽訂委托合同、交付律師費之前,肯定讓律師做一個預測或者預判,但是這個預判跟將來的最終的判決結果,很難做到完全一致。律師的思維主要是一種理論性的、預測性質的評估性的思維,而法官的思維主要是一種公共決策性質的判斷和一種利益均衡,所以無論是思維的邏輯、思維的方式、思維的內容還是考慮的各種因素等等都不一樣,所以律師的預測和最終的裁判結果通常情況下很難完全一致,這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我們今天晚上談的律師的執業風險主要是研究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我一直認為刑事律師其實也應該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辯護律師;第二類是被害人代理人,我本人就代理了很多種被害人代理案件;第三類是刑事非訴律師,也就是現在興起的刑事風險防控律師。我們今晚的話題本來談的是刑事律師自身的執業風險防范,現在我們通過自身的風險防控的研究還可以延伸到將來我們開展刑事合規,又或者叫刑事風險防控、刑事風險管理業務,這個業務遠比所謂的訴訟業務,無論是辯護還是被害人代理業務都更有意思,更加能讓我們律師發揮,更能體現律師的作用。

    就如今天晚上主講人所講的,從我們接觸客戶那一刻開始到簽訂委托合同再到我們案件辦理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盡可能的做到精細,也就是竭忠盡智,盡心盡力。我們現在的社會是一個高風險的社會,但在過去,古人也有風險意識的管理。恰好今晚的主講人來自福建,在福建有種“媽祖信仰”,漁民在出海前拜媽祖,乞求自己出海過程不要遇到大風浪,這其實就是一種風險管理。

    通過規范我們自己的言行,不斷的提升我們執業技能,跟客戶溝通的技能等等,總體上規范我們的執業活動,提升我們的執業能力,從而整體提升我們辦理案件的質量。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只要真正能夠做到規范精細,又能謹言慎行,就不應該有太多的風險。我的點評結束,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龍律師的點評。今晚的講座可謂干貨滿滿,三位律師將自己多年的心得體會無私的分享給大家,感謝三位律師的精彩演講。今晚的講座到此結束,祝大家晚安。

    (以上為華夏公司辯護聯盟第46期線上講座文字版,由聯盟秘書處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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